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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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108年度基秩字第61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 邱建文
邱建良 王梓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6月28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080207645號移送書移送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建文、邱建良、王梓瑞互相鬥毆,邱建文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邱建良、王梓瑞各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邱建文、邱建良、王梓瑞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
㈠時間:108年5月29日晚間7時33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巷口。
㈢行為:邱建良與王梓瑞因口角互相毆打對方,嗣邱建良之胞兄邱建文上前勸架不成,亦加入與王梓瑞互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被移送人邱建文、邱建良、王梓瑞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道路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監視錄影畫面截圖4張。
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移送人邱建良、王梓瑞互相毆打對方,嗣被移送人邱建文亦加入與被移送人王梓瑞互毆,是核被移送人邱建文、邱建良、王梓瑞所為均屬互相鬥毆,應依首揭規定予以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邱建良、王梓瑞在基隆市○○區○○路○○巷口之市區道路上鬥毆,屢經在場人及警察勸阻仍未平息,影響社會秩序、公共安寧及道路交通,行為所生之危害非輕;而被移送人邱建文勸架不成後加入鬥毆,行為動機雖非惡劣,加入鬥毆之時間亦屬短暫,然同危害社會秩序;惟考量本件未造成嚴重傷害或衍生交通事故,兼衡被移送人邱建文、邱建良、王梓瑞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品行及行為後態度等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本院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連懿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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