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上開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元,扣除原告1,000元外,尚應補繳4,950元,經本院於94年9月5日以94年度補字第16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正,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