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4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憲平┌───────────────────────────────────────────────────────┐│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9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文斌 │合作金庫銀行烏日分│95年1月23日│142,000元│DG0五二三五八│││││行│││四││├──┼─────────┼─────────┼───────────┼────────┼────────┼──┤│002│綠埕營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95年1月15日│1,470元│B0000000││││司│行│││││├──┼─────────┼─────────┼───────────┼────────┼────────┼──┤│003│綠埕營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95年1月15日│6,720元│B0000000││││司│行│││││├──┼─────────┼─────────┼───────────┼────────┼────────┼──┤│004│綠埕營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95年2月15日│1,460元│B0000000││││司│行│││││├──┼─────────┼─────────┼───────────┼────────┼────────┼──┤│005│綠埕營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95年1月15日│30,660元│B0000000││││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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