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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