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審再抗告許可意見書再抗告人甲○○代理人 曾紀穎 律師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再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所為97年度抗字第161號第二審抗告裁定,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第三審抗告。經核再抗告人以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法院應審酌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有關共同訴訟之規定,並列原第一審其他相對人全體為抗告人,並諭知程序費用之負擔為其抗告理由,宜認此部分法律之適用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院認應許可其再為抗告。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5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規定,添具意見書如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許瑞東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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