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65號聲請人 林欣蓉廣龍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就廣龍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廣龍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龍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係屬非訟事件,並未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等規定,提出廣龍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簿、委任狀、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應經監察人審查後出具證明文件,監察人審查後復須提經股東會承認並出具證明文件)及已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事證。乃本院前曾於民國97年7月1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資料,聲請人於97年7月23日收受該補正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業已良久,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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