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844號原告 陳筱筑 被告 蔡宗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應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
四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送達於原告戶籍地「荷風麗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寄存送達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童淑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