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74號
原   告 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訴訟代理人  廖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寶燕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原告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8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元,原
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