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74號
原 告 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訴訟代理人 廖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寶燕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原告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8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元,原
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