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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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62號
聲請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就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後經憲法法庭
112年審裁字第1409、1607號,113年審裁字第331、
521號及114年審裁字第120、578號等裁定,分別以聲
請逾越法定期限、對憲法法庭裁定不服等為由,予以不受理
。惟上開各憲法法庭裁定均未考量聲請人聲請並未逾期,亦
未審酌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疑
義,顯有所不當。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
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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