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念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念祖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證據除證據補充「員警職務報告、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搜索暨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4張」外,其
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
第3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
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應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
│1│玻璃球吸食器│1個│
├──┼────────────┼──────┤
│2│塑膠吸管│1支│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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