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調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江建民
       鄭金仙
       江美鈴
       江世豪
       江昱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
規定甚詳。
二、本件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江建民(下稱江建民)積欠其債務
,且江建民已與其餘相對人共同繼承高雄市○○區○○段○○
○○○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實現其債權,故有代位
江建民分割系爭不動產之必要,為此聲請調解等語。查系爭
不動產係坐落於高雄市鳳山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