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96號聲請人富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韶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曉妏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96號)┌─────────────────────────────────────┐│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宜美螺絲五│第一商業銀│110年3月8日│57,369元│MA0000000││││金有限公司│行埔墘分行│││││││ 廖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