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781號
上訴人乙○○
5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442,685元(土地現值: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1,425元,面積計241平方公尺,上訴人請求移轉應有部分為1/5,見原審96年度訴字第7267號卷第8頁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總價額為:71,425×241×1/5=3,442,685),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35,155元、52,733元,除已繳第一、二審裁判費8,700元、13,050元外,其餘26,455元、39,683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雯惠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鄭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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