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565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裁判費壹仟元,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寄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晉結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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