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295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人對於聲請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申報權利人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停止公示催告程序。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人,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量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民事訴訟法第54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申報權利人以其__,等由,向本院申報權利,足認本件於申報權利人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有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