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純增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95年度訴字第24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拾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2410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人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
2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