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90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紙,內載發票總金額共為新臺幣8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及逾期違約金另按每佰元加計日息伍元計算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如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12條著有明文。本件聲請,除違約金部分係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所未規定之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其本票上違約金之記載不生票據上效力,故聲請人不得聲請對於違約金部分強制執行,此違約金部分之聲請依法應予駁回。
三、次按,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本票附表:????????????????????????????????????????????96年度票字第890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96年1月18日│150,000元│未載│本票裁定確定日│TH0000000│││1│││││││├─┼───────────┼─────────┼───────────┼───────────┼────────┼──┤│00│96年1月18日│250,000元│未載│本票裁定確定日│TH0000000│││2│││││││├─┼───────────┼─────────┼───────────┼───────────┼────────┼──┤│00│96年1月18日│400,000元│未載│本票裁定確定日│TH0000000│││3│││││││└─┴───────────┴─────────┴───────────┴───────────┴────────┴──┘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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