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六號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被告辛○○○○設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月華 原告庚○○○
乙○○丁○○己○○戊○○原告兼右五人訴訟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七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