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 郭宗祺 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郭沈錦京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郭沈錦京(女,民國○年○月○○日生,失蹤前設籍:新竹縣○○鄉○○村○○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
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