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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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9號原告 林淑女
黃麗蜜
洪江麗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 律師被告 李秋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朴簡字第338號(原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71號)誹謗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林淑女、黃麗蜜、洪江麗芬對本院110年度朴簡字第338號,被告李秋雪被訴誹謗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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