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453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俊銘被告辜博揚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第15行關於「106年6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6月12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均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第15行關於「106年6月12日」之記載,顯係「108年6月12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之。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