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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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戊○○原告乙○○
丁○○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複代理人 陳嘉宏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丙○○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於民國95年2月26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本院認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陳添喜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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