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0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即被告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九十二年執字第三五八二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自應命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件、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無法代為執行之函文等附卷可稽,是被告既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則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