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五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其中新台幣柒拾伍元,已退還聲請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玖仟壹佰零貳元│├────────┼─────────────┼──────────────┤│第一審送達費│伍佰壹拾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壹拾捌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