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黃香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屆滿(原應於10
5年2月13日屆滿,因該日為例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2月15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02│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03│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04│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05│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06│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07│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08│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