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淑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碧瑩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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