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 岡小字 第85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號1樓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所為97年度岡小字第850號之民事簡易第1審判決書原本及其正
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應予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97年11月25日所為97年度岡小字第850號之民事簡
易第1審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欄內所
示之顯然錯誤,業據原告具狀到庭陳述明確,復據本院職權
調閱前開97年度岡小字第850號民事簡易第1審卷宗核閱無
訛,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原告具狀請求更正,於法核無不合
,應予以准許,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