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小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虎小字第369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台中縣○○鄉○○○路○○巷○○號2樓,
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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