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健瀚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4年度上易字第3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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