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曜笙 被上訴人即原告 閆若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1日由本院囑託台北看守所送達予上訴人,有囑託送達函及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