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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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2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被   告  林雨欣林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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