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64號抗告人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名辰 抗告人 張沛玹 相對人 方豐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7年度司票字第63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
4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經查,抗告人提出抗告狀,未依法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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