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6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文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文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另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文淇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亦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應檢視受刑人本身及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以限制加重原則作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分別在附表一、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均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判在卷可稽。又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然受刑人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上開罪名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意旨,檢具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知受刑人得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據受刑人回覆請依法裁定等情,有陳述意見狀可憑,併予敘明。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類型、侵害法益種類,兼衡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犯罪情節、次數、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內,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宣告刑1.竊盜有期徒刑3月2.詐欺有期徒刑3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竊盜有期徒刑3月,2次2.詐欺有期徒刑4月3.詐欺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竊盜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0.08.07,23時許至110.08.08,3時48分間某時2.110.08.08、110.08.081.110.07.02、110.07.152.110.07.153.110.07.15110.11.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90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872號等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13號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16號111年度上易字第676號111年度簡字第2089號判決日期111/04/29111/06/23111/06/20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16號111年度上易字第676號111年度簡字第208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6/15111/06/23111/11/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9之罪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163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編號456罪名宣告刑竊盜有期徒刑3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竊盜有期徒刑5月1.竊盜有期徒刑6月2.竊盜有期徒刑3月3.詐欺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10.11.05、110.11.12111.02.201.110.08.312.110.10.063.110.10.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09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81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610號等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428號111年度簡字第3549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070號判決日期111/09/07111/09/28111/10/20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428號111年度簡字第3549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07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22112/01/04111/10/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9之罪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163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編號789罪名宣告刑竊盜有期徒刑3月詐欺有期徒刑3月詐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01.12111.04.15至111.04.17110.10.03至110.11.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443號等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07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940號等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743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758號112年度易字第10號判決日期111/11/04112/03/28112/03/28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743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758號112年度易字第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2/31112/05/05112/05/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9之罪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163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編號10罪名宣告刑偽造有價證券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10.11.18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9809號等法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日期113/06/25法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8/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附表二:
編號12罪名宣告刑侵占,2罪各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千元侵占罰金新臺幣2千元犯罪日期111.08中旬某日111.07.18111.06.28前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238號等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882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134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452號判決日期112/07/07113/01/16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134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4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8/16113/03/27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64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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