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拾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7月5日將其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陳雅敏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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