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43號聲請人 黃欽玄 相對人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06)西法民初字第709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西元2004年08月26日結婚,2006年7月20日經大陸地區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於西元2006年09月01日確定,聲請人於該離婚訴訟開庭前有受該法院傳票之送達,對該判決亦未聲明不服,為此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為憑。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兩造)婚前未經深入瞭解即倉促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差,登記結婚後,被告即離開原告返回台灣,之後杳無音訊,雙方未共同生活,未相互履行夫妻義務,沒有培養和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關係形同虛設。」為理由,而判決兩造離婚,該判決並已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判決書、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可稽。按上開理由,足認為已構成台灣地區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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