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2號原告 馬宗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勝閔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7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萬4,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88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1,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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