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67號原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柯瑞源 律師被告臺中市后庄聖母堂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1編號A所示,面積580.77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自該地上物中遷出。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43,511元(計算式: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4,300元/平方公尺×暫依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面積580.77平方公尺=37,343,51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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