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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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秋雄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9408號被告簡秋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驗前毛重5.55公克,鑑驗使用0.0117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淨重5.55公克),經檢驗含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若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而案內有查獲之毒品時,檢察官固可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而法院亦應依法裁定宣告查獲之毒品沒收銷燬之。惟若被告另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罪行為,檢察官自不能置被告施用及持有毒品之犯行於不顧,逕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於民國99年10月23日下午4時40分許,在租屋處,為警
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驗前毛重5.55公克,鑑驗使用0.0117公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於100年3月4以99年度偵字第29408號案件提起公訴,且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分別係於99年10月22日、23日各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乃依法科處罪刑,嗣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參佐。
㈡然臺灣高等法院認本案查無證據證明上開扣案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與被告上揭販賣毒品犯行有涉,是被告持有上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而為適法之處理,本院尚難僅就上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人逕就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驗前毛重5.55公克,鑑驗使用0.0117公克)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