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宜盛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宜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宜盛因殺人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23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14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69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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