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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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長泓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翠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中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八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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