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再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再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聲再字第47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當事人欄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係誤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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