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425號上訴人東漢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774,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5,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