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 林麗雯 相對人 余爵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6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自費交付民國103年9月18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此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易言之,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於該案審理期間,全程參與訴訟程序,並為訴訟上之聲明及主張,此有該案卷可查,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明有何法律上之利益必須法庭錄音光碟始得主張及維護;且相對人亦具狀不同意本件聲請(見本院卷第4頁)。揆諸首揭條文之規定,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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