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31號原告美商僑福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華大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兩造間之工程合約。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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