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字第3728號、95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3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保管款收入收據1紙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且具保人亦未遵期攜同或通知被告到庭,有卷附送達證書4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3月25日嘉檢慎二95執助78字第5954號函、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永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婷婷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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