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28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羅仕佳
被 告 皓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8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針對被告106年6月20日
(本院收狀日)之答辯狀,訂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
狀,繕本(需含證物全部)請直接以雙掛號寄予被告,並應於開
庭時提出回執,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