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2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辜興隆
施庠楠
被 告 皓浚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啓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8月1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並應於收到本裁定後
5日內針對被告之答辯狀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需含證物全部)
請直接以雙掛號寄予被告,並應於開庭時提出固執,否則視為逾
期提出。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