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09號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被上訴人 瑞晟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上而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第31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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