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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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建上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易字第32號上訴人台中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被上訴人剴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俊維 律師上而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1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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