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 律師被告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複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李偉如 律師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胡晏彰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